葉姓男子18年前追求已婚女鄰居不成,竟潑酸致她重傷,起訴前他逃到國外,以為躲得夠久,但2006年刑法修正將追訴權時效從10年延長至20年,當他去年7月回國入關被逮捕,已是70歲老翁,桃園地院依重傷害罪判處他5年2月徒刑。
葉姓男子18年前追求已婚的賴姓女鄰居遭拒,以還錢為由將對方約出,從後勾住頸部,控制行動,將預藏的硫酸從賴婦的後頸部倒下,致使賴婦全身面積40%受有二度至三度灼傷。
賴姓婦人經送醫急救,在加護病房治療40天,顏面、頸部、雙手臂、軀幹嚴重化學灼傷,且下巴至頸部黏住,多年歷經多次清創、植皮手術,仍無法完全治癒,造成唇部無法正常閉合,雙臂無法伸直,顏面毀容,18年來痛不欲生。
如今葉男已七旬,辯稱當天買硫酸是要洗廁所,是賴婦自己打開瓶子要聞,拉扯過程中,他不小心捏爆瓶子,不慎潑到對方身上。
賴姓婦人事隔至今,恐怖經驗仍記憶猶新,她證稱葉男威脅她不交往就要致她於死,事發當時對方稱如果不見面,就要對付她的兒女,因屋外有3、4名婦人在聊天,她才敢赴約,卻遭從後掐頸潑酸。
桃院審理,葉男如果為搶回瓶子而發生拉扯,應是與被害人面對面爭執,造成賴婦顏面及身體正面傷害,但賴婦的傷勢卻集中後頸部、背部大面積灼傷,認定他說謊,犯後態度不佳,判處5年2月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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